苏州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者:刘志明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次数:426

来源:苏州大学校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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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更好地为教职工会员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条 财务会计管理规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工会相关管理规定,财务处指定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工会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二、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10号)设置会计科目。工会经费实行项目核算。

三、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纳、制单、稽核、档案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工会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分开保管; 按月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严格控制并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不得跨年挂账。

五、定期向校工会主席及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校工会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情况。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工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会物资及服务类项目采购参照《苏州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苏大国资[2013]8号)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根据《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做好工会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

二、年终校工会、财务处对工会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三章工会经费管理

第五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遵循下列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六条 工会经费的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工会经费预算编制

一、工会经费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二、学校工会经费预算由校工会编制,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三、分工会经费预算由各分工会编制,报学校工会审批后执行。

四、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分工会经费按年初人数及当年标准核拨,由分工会掌管使用,年末形成的结余指标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社团、协会经费按每年2000元标准核定,由社团、协会掌管使用,年末形成的结余指标全部收回。

三、学校工会经费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行政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行政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六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是指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支出标准

一、酬金:

1.文体活动、比赛期间聘请裁判员、主持人、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裁判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主持人、评委、教练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其他零时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2.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培训活动需要聘请相关授课人员的,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3.分工会或社团、协会的投稿,被校工会使用并发布在工会网页上,稿酬为50/篇(无照片)或70/篇(有照片)。稿酬将在每年年终汇总后,以拨款方式转入分工会或社团、协会的活动经费中。
二、奖励:
1.
校外比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5001000元,以拨款方式转入协会、社团活动经费。
2.
校内比赛、活动,对优胜者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人均实物奖励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3.
教代会优秀提案奖励,每个提案1000元;提案办理先进部门奖励,每个部门1000元。
4.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奖品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表彰的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5%,奖品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

5.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训人员的三分之一,奖品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元。

6.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员的三分之一,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300元。

7.校工会组织的工会工作先进集体、二级教代会先进单位、基层工会教工之家等评选活动,可给予获奖单位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以拨款方式转入分工会的活动经费中;评选优秀社团、协会,可给予获奖单位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以拨款方式转入社团、协会的活动经费中。

三、慰问:
1.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由人力资源处从学校福利费中统筹发放。

2.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分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3.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是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由人力资源处从学校福利费中发放。

4.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由学校以补助经费方式划入工会账户,每位会员全年合计1800元。节日慰问品一般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

5.工会会员生日慰问,由校工会以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0元。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发放每人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校工会组织实施。分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

7.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分工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并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给予一次性慰问,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000元。

四、工会举办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学校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五、参加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600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

六、经审核并报苏州市教育工会审定,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每人一次性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七、开展工会理论课题研究,一般课题每项不超过5000元;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15000元。

第十二条 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但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三条 工会可以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外出活动用车应事前告知工会,并由工会预约车辆,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社团、协会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比赛费用由学校工会活动经费列支;以社团、协会名义组织参加比赛,比赛费用由社团、协会的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严格界定工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一、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用于请客送礼等活动支出。

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支出。

三、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支出。

四、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工会经费的审批人对所掌管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负法律责任。

二、学校工会掌管的工会经费支出由校工会主席审批。

三、分工会经费单笔5000元以内的支出,由分工会主席审批;单笔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由分工会主席审核后,报校工会主席审批。

四、社团、协会活动支出,由社团、协会负责人审核后,报校工会主席审批。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报销

一、活动、比赛结束后,凭合法报销凭证,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当年11日至630日票据,须在当年831日前报销;当年71日至1130日票据,须在当年1215日前报销;当年121日至1231日票据,须在次年331日前报销,过期票据不予报销。

二、原始票据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三、单笔支付1000元以上,需通过银行转账或通过银行卡刷卡结算(报销时需附银行POS单或银行交易账单)。

四、200元以上购物报销,需附销货单位盖章的购物明细清单。

五、餐费报销需注明用餐人数及用餐事由。

六、奖品、慰问品等支出,需附带有领取人签字的发放清单。

七、各类奖励、酬金支出,需统一发放至所得个人银行卡。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实行年审制。审查工作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内容包括当年工会经费预算、决算、会计核算、经费管理等。审查结果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业经苏州大学第十三届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苏大工【2015】第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